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另一方的任何信息、资料,仅限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未经合同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这些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著作、会议、教学、媒体、论文等任何公开场合部分或全部引用、发表因本合同履行所获得有关甲方的任何案例、资料、以及所取得的任何结论。
4、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提供的候选人的求职意向、简历信息及联系方式,不得将乙方候选人在面试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用于任何与该候选人评估无关的其他用途。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候选人自提供之日起一年内都将视为甲方的候选人。在此期间内(不受合同到期影响),如果甲方雇用乙方的候选人,以上收费条款同样适用。
2、甲方保证招聘过程中,非经乙方同意,不直接同乙方所提供的候选人接触。甲方在12个月内由候选人处得到的相关该职位的任何人选信息,均视为乙方所提供。
3、录用乙方所荐候选人后,如因甲方企业内部重组、裁员或职位、录用条件产生变化等因素造成候选人的其它变动,乙方享有免责权利。
因本合同履行和解释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法院裁决。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相关附件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有效期为贰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甲方又有用人需求,需另行续约。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劳务用工单位):
工商登记号: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开户行:
帐号:
乙方(劳务招聘单位):
工商登记号: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开户行:
帐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需求职位人才的寻访推荐服务达成如下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前言:
甲 乙双方保证各自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成立的组织。乙方应确认有从事该项服务的资格,甲方应确认向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双方就各自的确认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甲、乙 双方本着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合作签署“本合同”,并愿意自觉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其中、高级人才推荐的供应商。
2、甲方如有招聘需求,应向乙方提供委托招聘职位信息,内容包括需求岗位职责描述、胜任条件、薪资福利条件、需求人数和日期等。
3、自甲方正式委托职位寻访之日起,乙方正式启动寻访推荐工作。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推荐每个职位2—3名经过甄选基本符合甲方职位需求的候选人,直到甲方录用乙方所推荐的候选人为止。
4、乙方在推荐候选人时,需要向甲方提供人选的详细简历,说明其以往的工作经历、主要职责、成就以及能说明其工作胜任能力的任何其它必要资料。
5、甲方聘用乙方推荐的人员,在 个月(保证期),自推荐人开始在甲方工作之日起,如发生聘用终止,乙方应为甲方免费提供一次相同职位的人才服务,乙方应保证在甲方通知乙方的1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再次提供候选人。
第二条 限制
1、甲方不得提供虚假职位需求信息和做出虚假承诺。
2、合作期间甲方不得直接聘用乙方猎头顾问和工作人员,如有发生甲方应付乙方该职位应付猎头佣金的双倍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 保密原则
1、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任何商业、技术资料及员工信息进行保密。
2、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人选资料、服务费用保密,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人选资料用于任何非自己聘用内部员工的目的和提供给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个人和法人)。
3、在未取得到推荐人选的允许,不得向其正在任职的单位(雇主)作背景调查。
第四条 人选的推荐、面试
1、甲方在乙方提交候选人资料后的48小时内需将是否面试的决定通知乙方,并在面试后的24小时内将面试结果通知乙方。
2、如果乙方提供的简历甲方已从其它渠道获取时,甲方需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否则视为该人选乙方推荐有效。
3、对于家在外地(不包括市及各区县)的应聘人员,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安排人选来面试,从乙方所在地至甲方指定面试地点发生的往返交通费,及候选人在甲方指定面试地点发生的住宿费(限1日)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候选人自推荐之日起的一年内,无论以何种形式被甲方成功录用,如:聘用、顾问或者临时工作、兼职工作等,都视为乙方推荐成功,甲方应于聘用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对该人选规定的全额服务佣金;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就其违约行为向乙方支付该人选规定服务佣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
5、任何由乙方向甲方推荐的候选人,自被推荐予甲方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推荐,如果甲方向第三方推荐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人选并且该人选已和第三方签署劳动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佣金。
6、甲方录用乙方推荐的候选人之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应与乙方推荐人选直接联络;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直接与被推荐人选联络,则视为乙方已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人才寻访推荐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佣金。
第五条 服务佣金
1、支付比例:
甲方应按照该受聘人税前年薪的以下百分比向乙方支付费用(每单服务费不得低于20,000元):
年薪: 总服务费: 保证期:
人民币150,000元以下 年薪的22% 3个月
人民币150,001元至300,000元 年薪的25% 3个月
人民币300,001元至500,000元 年薪的28% 3个月
人民币500,001元至100,0000元 年薪的28% 3个月
特殊职位(如CEO、总裁、常务总裁、执行总裁等主持全面运营管理工作者)服务费另议。
为增进双方友谊,促进长期合作,乙方举办大型社会招聘等相关活动时,根据需求可以为甲方免费发布人才需求等相关信息及代理招聘服务,甲方应给予相应的配合。
以上就是猎头服务合同的全部内容,望能这篇猎头服务合同可以帮助您解决问题,能够解决大家的实际问题是非常好学习网一直努力的方向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