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修订法案的解释性备忘录中,认为数字货币的价值与传统货币一样,必须来自市场对货币价值的评估,以达到交换的目的,尽管它没有内在价值。因此,将数字支付手段的价值与另一种资产或货币的价值挂钩,就商品及服务税而言,将排除这种单位作为数字货币的资格,并被视为衍生工具,其价格直接取决于其基础资产或货币的价值。
然而,鉴于许多传统货币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也使用一种或多种主要货币作为汇率锚,因此不清楚为什么与一种传统货币或一篮子传统货币挂钩本身就自动剥夺了非传统数字支付手段就商品及服务税而言被视为货币的资格。此外,拿稳定币与衍生品进行类比并不完全正确。大多数衍生品都是金融合同,根据基础资产或货币在未来某个预定日期或某个预定事件发生时的价值,在双方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相比之下,稳定币持有者对其发行者或其他人的任何权利或要求都是开放式的,按要求进行,不涉及未来的固定日期或事件,而对于算法稳定币或seigniorage稳定币,由于没有资产支持,也不能兑换任何其他资产,其持有者只能对发行者提出无担保的要求。同样,有资产支持但对基础资产的追索权不明确或不存在包括由于缺乏消费者保护法规稳定币并不为其持有者提供对资产的任何索偿权,即使这些资产以某种方式被用于维持稳定币的价值,无论其机制如何。
相反的,与主权货币挂钩的稳定币更类似于可转让期票、钞票或旅行支票,持票人可以见票即付,类似于代用货币,但它是由私人而不是主权国家发行的,不享有法定货币地位(也就是说,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法律不要求债权人接受债务人为支付货币债务而提供的可赎回稳定币)。稳定币并非由主权国家(通过其中央银行)发行这一事实不应决定在增值税中是否应被视为货币,例如,代表对商业银行债权的银行存款是私人发行的,但仍被视为货币。无论如何,就增值税或消费税而言,将某些类型的私人发行的非传统数字货币视为货币,就是默认了由主权国家发行并非先决条件。同样,各辖区为增值税目的将某些类型的非法定货币地位的数字支付手段视为货币的事实意味着,法定货币地位并不是主要用作交易媒介和支付手段的必要条件。事实上,增值税法通常不会对被视为货币的物品提出法定货币的要求。
然而,与主权货币以外的资产挂钩的稳定币会引起增值税漏税或避税的担忧,因为基础商品的供应可能是应税供应。如果各方并不打算将稳定币作为交易媒介,而是作为基础资产的供应或替代品,那么只要基础资产的供应没有超出范围或免税,就会出现漏税风险。代币创建和发行的低准入门槛使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这可能使个人通过将交易重新包装为代币发行和转让来规避原本应纳税的商品供应的增值税。金融科技监管框架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许多辖区都表示在设计监管制度时需要避免阻碍创新和创业。然而,监管的缺失或不一致也可能使税务部门更难监控基础资产的任何交易,甚至是基础资产的存在。
因此,根据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方法,数字支付单位的价值不得与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挂钩的要求可以合理地解释为一种手段,以应对这种潜在的泄漏和规避。欧盟法院的方法没有规定这一要求,而是侧重于交易各方的主观意图,以及代币是否被用作货币的替代品。虽然主观意图测试允许将不同的相关因素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而不会排除价值与其他资产挂钩的代币,但在实践中可能更难以确定,从而可能降低纳税人和税务管理部门的税收确定性。
混合性
代币可能具有一种以上的功能特征,这给税收和其他目的的分类带来了更多挑战。欧盟法院在Hedqvist案中的客观测试解决了漏税和避税问题,即对于除可用作交易媒介外还具有任何其他用途的代币(即纯支付代币),在增值税方面拒绝给予类似货币的待遇。根据这种方法,任何其他类型的代币在增值税中都不会被视为货币,其供应一般都会被征税,除非它们与享受现有豁免的金融交易足够相似。
然而,许多具有其他内置功能的代币有可能被广泛接受为交易媒介和支付手段。在这方面,澳大利亚的附带利益测试似乎没有欧盟的方法那么严格,它允许将主要设计为支付代币的代币视为数字货币,只要该货币的非支付功能是其作为交换媒介的主要目的的附带功能。正如澳大利亚修正法案的解释性备忘录所解释的那样,其目的是确保许多数字货币运作中常见的附带功能,如更新分布式分类账以确认交易,不会影响这些货币作为数字货币的地位。
新加坡商品及服务税立法中的支付手段测试是三种方法中最宽松的一种,对混合代币的非支付功能的主要或附带程度没有任何限制。取而代之的是,在非支付利益或权利用完之后,代币被用作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的能力。然而,这种方法在划清货币供应与代用券供应之间的界限方面提出了挑战,因为代用券即使在福利或权利全部用完后仍可作为支付手段继续存在。这一点可以用IRAS电子税务指南例2中的事实来说明:
例子-数字支付代币,用于接收指定服务,并可用作交换媒介
StoreX是一种数字代币,旨在成为X公司分布式文件存储网络的独家支付方式。根据其首次代币发行条款,StoreX授予持有者获得指定数量文件存储空间的永久权利。该代币还可用于支付X公司平台上其他商家的商品和服务,即使在行使特定数量的文件存储权之后也是如此。如果符合数字支付代币的所有其他条件,StoreX将符合数字支付令牌的条件。
在本例中,尽管StoreX也具有文件存储权,但X公司首次发行的StoreX被视为货币供应,因为它不在消费税征收范围内。假定代币只具有文件存储权,那么代币就会被视为产品凭证,在凭证发行时就应缴纳商品及服务税。由于StoreX具有支付功能,因此将其作为货币而非代金券处理,对提供的文件存储服务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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