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必须避免怂恿当事人责备他人。
4.对有自杀或自伤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旦发现学生有自杀或自伤倾向,任何人都有责任立即向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报告,学校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监护小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指导下,将有自杀或自伤意念的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学校心理咨询室或其他安全地点,为防意外,最好在一楼等相对安全区域),组织班主任、各位老师、心理老师和监护小组对其实行不间断监护。
(2)通知学生的家长尽快赶到学校,待家长赶到学校后双方共同商量解决办法。
(3)由专职心理教师进行特别的个体危机干预。要做好详细的学生心理危机分析、归因分析和心理诊断,制定心理危机特别干预方案,采取专业性的心理干预手段进行干预,建立特别干预工作档案,做好详细判断、分析、辅导干预过程记录;必要时请有心理治疗干预特长的专家进行指导或者转介医疗机构。
(4)学校要建立防护措施、监控措施,应对和防止学生的极端行为,保护学生身心安全。同时,学校要及时将特别预警学生出现心理危机的时间、原因、判断、干预方式、过程变化等情况,写成书面特别预警干预情况报告,以应对家长、媒体、社会的询问、质疑、报道和纠纷;经上级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主动约见媒体,如实通报情况,争取主动,防止学校的声誉损失、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5)如转介的学生需住院治疗,学校与家长协商并要求家长写下书面同意意见后(如果是通过电话与家长协商应有电话录音,以免发生纠纷),由家长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
(6)如有自杀或自伤意念学生需回家休养治疗,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学校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5.对已经实施自杀或自伤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已经实施自杀或自伤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院急诊室或校医室,由急诊室或校医室负责实施紧急救治或转到其它医院救治。同时,立即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进行报告。
(2)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由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
(3)立即通知实施自杀或自伤行为学生的家长到校。
(4)对于自杀未遂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小组应与家长协商解决。如危机情况尚未解除,必须由家长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转介到专业心理治疗中心进行咨询和治疗,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其他意外。
(5)对于已实施自杀行为学生周围的学生,包括同班同学、好朋友、目击者等,学校和班级应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心理咨询室可根据需要进行团体心理辅导,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出现。
6.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由政教处、保卫处负责,首先给予控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由心理工作室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评估。如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者需要住院治疗或回家休息,及时通知家长并与家长协商解决。
总之,学校要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7.对于因心理问题而休学的学生,在其复学以后应采取相应后期跟踪措施:
(1)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出具有资质医院、咨询中心等开具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2)学生复学后,学校和班级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给予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同时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班主任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3)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主任、学生骨干、该生好友等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8.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班级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班级亦应将其详细资料报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
心理危机是指个体运用寻常方式不能应对或处理目前所遇到的内外部应激而陷入极度的焦虑、抑郁、甚至失去控制、不能自拔的状态。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或刚刚经历重大突发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现实生活中灾难、暴力、事故、意外等创伤性事件时有发生。在学校,学生面对学习压力、亲子关系、环境适应、人际关系等诸多问题。因此,心理危机干预迫切而重要。为了有效应对和处置学生中因严重心理障碍而可能引发的自伤或伤害他人事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生的严重心理问题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自伤或伤害他人等严重事件,保障我校学生的心理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我校情况特制定此危机预案。以期尽最大努力帮助师生解决面临的可能心理困境,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更好发展。
一、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一)患有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易出现自伤行为的精神障碍者。
(二)因心理障碍或突发事件导致产生自伤企图或行为者。
(三)因心理障碍而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有暴力倾向或伤害他人倾向者。
(四)其他经由心理危机干预专家或学校专职心理辅导教师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者。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一)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亲属。
(三)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四)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程序
(一)问题的发现。各班要选配一名心理素质好,为人乐观开朗,并在学生中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学生担任心理辅导小联络员(爱心天使),建立起通畅的学生心理危机信息反馈机制,做到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学生心理危机动态。对有心理障碍的同学,周围同学应予以理解、关心和帮助,并及时向班主任反馈情况。对有行为异常或近期情绪、行为变化较大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地给予心理指导和帮助,对问题严重的学生应及时与心理辅导教师联系,转介到学校心理辅导室,由心理教师或请相关专家对学生进行预诊和危机风险评估,提出危机干预措施和初步的辅导建议。
(二)信息报告。有学生发生危机情况,周围同学应立即向班主任或其他老师报告。班主任在采取必要措施并迅速赶往现场的同时向年级组长和值班行政领导报告,年级组长和值班行政领导视危机严重程度向学校分管领导或直接向校长及时报告。
(三)即时监护。年级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立即派专人对危机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
(四)通知家长。在实施监护的同时,年级应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家长来校,如果家长确实无法尽快赶到学校,在家长以传真、电话等方式的授权下,对学生采取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直接送至专业卫生机构进行治疗等相应处理措施。
(五)进行阻控。对于有可能造成危机扩大或激化的人、物、情境等,进行必要的消除或隔绝。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可能引发其他学生心理危机的刺激物,年级应协助有关部门及时阻断。
(六)实施治疗。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将学生送至专业卫生机构治疗;
对可以在校坚持学习但需辅以药物治疗的学生,年级应与其家长商定监护措施;
对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家长监护并离校治疗。
(七)应急救助。得知学生有自伤或伤害他人倾向时,相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紧急情况下应先拨打110、120等紧急电话求助。
(八)事故处理。当学生自伤或伤害他人事故发生后,德育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安全办负责保护现场,配合有关单位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对学生进行安全监护;校医务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至就近医院救治,同时,心理辅导室人员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九)成因分析。事故处理结束后,心理辅导室负责事件的成因分析,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认真梳理,尤其对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手段和措施认真总结,以备今后参考。
四、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要求
(一)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
(二)工作到位。危机发生时,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靠前工作,靠前指挥,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
(三)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
(四)记录备案。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确保资料详细完整。
(五)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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