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设备租赁合同

时间:2025-08-24  分类:总结
六、租赁日期和使用时间:

1、按包月结算的方式计算租赁费用。

2、租赁期从

起至 止,暂计 月(具体租赁费起算及结束时间以实际时间为准,详情参照第十条)。

3、每月使用小时:每月使用不超过300小时的,按包月费计算租赁费;

每月超过300小时的,超出部分的使用小时,按小时单价加收超时租赁费。

4、每天工作限额10小时,必要时需要加班的,一个月加班次数不超过

次,一个月内累计加班时间(超过每日10小时限额)不超过 小时。

5、乙方承诺优质服务,必要时驾驶员可24小时待命,以完成不能间断的吊装、组装工作。

6、甲乙双方执行任务单签证的约定,对使用的时间及时签认,一式两份,各留一份。

吊车是否使用,以用车负责人是否安排吊车驾驶员工作为准。超出包月费的租赁费用,除双方另行签署加盖本合同相同印章的结算文件外,现场签证单即是结算付款依据和债权债务凭据。

七、费用及单价

1、进出场费:

(人民币大写: );

2、包月费单价:

元/月(人民币大写:每月 );

3、日单价:

元/日(人民币大写:每日 );

4、小时单价:

元/小时(人民币大写:每小时 );

八、使用方式:

1、随机随人使用(每台车2-3名吊车司机,不少于2名);

2、甲方免费提供使用期间符合吊车要求的燃油(柴油);

甲方提供的燃油必须合格,并达到当地气候条件的使用要求。由于燃油不足、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而造成的吊车无法正常工作,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包括对吊车的损坏)。

3、甲方免费提供乙方吊车在甲方工地的装卸(货)车、安装、拆卸、移位、吊装等作业所需的配合机械、路基板及辅助材料。

4、吊车日常维修、维护、保养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应允许乙方吊车每月有1天的时间进行修理、维护、保养,期间乙方照常收费,但乙方应尽量利用空闲时间进行修理、维护、保养。

5、吊车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积极进行抢修,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场地、辅助机械等),但修理时间每个月不得超过1天,否则其耽搁的多余时间甲方不支付租赁费,扣除标准按日单价执行;

并且,当吊车修复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赶回工期。

6、如需进行工况的改变,甲方自行负责,并由乙方提供技术指导;若需要将车辆使用地点转移到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场地,双方将另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计算。

7、甲方免费提供吊车机组人员的住宿、用餐和上下班交通方便。

8、甲方免费提供满足吊车安全和技术要求的组装、拆除、移位、吊装和运输车辆行走场地。

9、甲方免费提供吊车多余配件及工具房的存放场地,并负责保卫工作。

九、进退场

1、吊车进退场的运输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运输风险,购买运输保险,费用包含在“进出场费”中;

吊车进场首次组装和退场末次拆除工作(人工、技术、操作)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提供吊车使用地的运输道路条件,并负责办理乙方设备、人员的进出场手续。

3、进场完毕后,在甲方现场发生的因吊车组装、拆除及装卸车(运输车辆)工作所需的辅助吊机及相关场地、道路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法:

1、进出场费的支付: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全额支付进出场费。超过期限未支付到位的,合同自然终止。

2、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乙方吊车在甲方工地组装完毕具备使用条件之日,开始计算租赁费。

3、吊车退租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要求退租,乙方接到书面通知并回复确认的退租日期为本合同租赁计费的结束时间。

4、吊车租赁费的支付:租赁费用按月计算,吊车租赁每满一个月,甲方支付一次费用。

满月后由乙方提供该月租费汇总表交甲方办理备查手续。甲方支付时间为使用满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期间甲方未收到月租费汇总表的,可凭留底签证单自行计算,不影响费用支付。

5、月付租赁费外的其余结算余款在吊车退场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全额付清。

6、甲方郑重承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全支付款项,否则: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有权暂停吊车作业,暂停期间,租赁关系仍然有效,租赁费用按正常计算。

甲方拖欠费用持续达到30天或累计达到30天后,乙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撤出吊车设备,并按合同总租金(以合同第六条暂计租赁月数算)的20%违约金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不得阻挠乙方撤出吊车。租赁结束后,甲方拖欠费用的,按应付款金额千分之三的比例每日额外支付违约金给乙方,直至应付款和违约金付清为止,但延期付款不得超过2个月,否则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7、费用以转帐、支票、汇票或其他方式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8、双方应根据本企业的规定各自主动按期办理费用支付和结算手续,需对方提供证明或其他手续的,应提前通知对方。

甲方不得以本方任何原因无法办理手续为借口而拖延付款期。

9、甲方应提供本企业税号。

十一、续用和提前退租

1、合同期满,若甲方欲继续使用吊车,乙方应优先供甲方使用,但甲方应提前通知。

2、乙方在合同期满前10个工作日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提出吊车续用要求及续用时间的,则乙方可对该吊车做下一步经营计划。

合同期满以后,乙方撤出吊车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吊车出场。

3、合同期届满前,如甲方需提前解约退租,甲方应在退租前至少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获得乙方同意。

十二、双方职责

㈠、甲方职权

1、甲方应在吊车的额定能力范围内精心设计、严格审批吊装方案和技术措施,准确核算每一件吊件的重量。

吊装方案应提供给乙方,以便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内容。若需要进行物件高空拆除作业,所拆除的物件实际重量不得大于理论计算重量,保证吊车有足够的安全裕量,并且有避免发生冲击载荷和侧向载荷的措施。因提供的构件重量不准确或吊装方法不当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甲方负责(包括对吊车的损坏);若双机抬吊作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安全余量规定。

2、在进行吊装作业时,甲方有责任指派拥有起重指挥资质证书的专业起重工指挥来负责工作,并在施工前充分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确保一致的指挥信号以保障施工的安全。

如因甲方在吊装指挥中的失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3、施工所需工吊具均由甲方提供,由于工吊具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包括对吊车的损坏)。

4、甲方负责免费提供合同吊车所需要的安全的工作场所、道路、设备堆放场地和其他的必要的设施,如照明、电源等,并根据乙方的需要免费提供配合和帮助。

甲方应保证乙方吊车行走道路和作业站位场地的坚实、平整和可靠,符合该吊车的地面耐压要求。作业中路基板或厚钢板的铺设由甲方作业人员负责。对因地下的沟、坑、洞、穴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和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造成的事故和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5、施工现场的总体防盗、防火、防灾害性等安全保卫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

由于安全保卫等原因造成吊车损坏或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由于乙方工作结束后未关好门窗等设施而造成吊车损坏或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恢复。

6、甲方在使用期内,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自行操作乙方吊车,不得擅自改装、转移吊车或将其转借给其它单位使用。

如在乙方许可情况下发生的转移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在安排吊车作业时,应保证乙方作业人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以保证安全操作。

8、甲方负责吊车的运输协调配合工作,提供准确的进场路线,特别是做好在吊车合同作业地进出厂区、装置区与外界和业主的联系工作。

9、甲方负责提供每日的风力预告,负责吊车防大风、台风措施的实施,并保证留有足够的紧急放杆场地。

10、负责现场签证、使用时间的确认和费用的结算。

11、负责现场运输并承担相关责任。

㈡、乙方职权

1、乙方负责吊车的安装、拆除、出场运输、调试、操作、维护保养和维修。

2、乙方机组人员应加强机械的检修和保养,使机械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乙方机组人员应积极配合甲方,在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前提下,除吊车发生故障不能起吊外,应服从甲方指挥人员的指挥。

如因乙方机组人员操作失误造成吊车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起重安全操作规程》,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在工作过程中,乙方作业人员不得进行违章操作,并享有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或可能危及安全的指令的权利。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有关吊车的安全使用证、安全检验报告,以及操作人员操作证、技术工况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或按甲方要求办理必要的相关证件,提供相关资料。

5、乙方配备的专职作业人员每天须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并随时均能取得有效联系。

如故意懈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更高素质的吊车作业人员。乙方须严禁操作人员刁难甲方和索取小费或物品,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在结算时按索取价值的2倍扣款。

6、乙方提供吊车安装、拆除所需的专用工具、专用索具和专用材料。

十一、安全

1、吊车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纳入甲方的安全管理和考核范围。

乙方人员要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在发现不安全或有悖国家等安全规定的,要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

2、甲乙双方要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精心合作,确保有关人员、吊车和其它设施的安全。

3、在吊装作业前,甲方应对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夜间不得进行大型吊装作业(在照明状况良好的前提下例外)。

5、在吊车使用期间,若发生事故,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经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判。

事故责任分析结果为甲方的,由甲方负责经济责任和其它法律等连带责任;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划分原则为:吊钩以下(绳索、吊耳、卸扣、捆扎、指挥等原因)和履带以下(道路、地基)由甲方负责;吊钩以上和履带以上由乙方负责。

6、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不包括工地施工设备上产生的)坠落以及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相应的损失。

7、因吊车使用现场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发生事故波及导致吊车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8、其他按照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和吊车等的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十二、双方联系人及负责人

1、甲方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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