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况
1、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如共有租赁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2、作为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转租权。
3、为了避免争议,在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
租赁合同之租期条款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
二、租赁合同之租金条款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
三、租赁合同之保证金条款在租赁物租赁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租赁合同之转租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
出租人(简称甲方):____
承租人(简称乙方):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花园菜市场摊位(店铺)租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摊位(店铺)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摊位(店铺)位于花园菜市场间(张),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项目为
第二条租赁期限
摊位(店铺)租赁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交付摊位。
第三条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
租金为每年元,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全面履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市场开办者的规定,制订有关市场物业、治安、消防、计量、卫生、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制度,承担相关义务,并监督乙方遵守有关规定。
2、对乙方利用所租摊位(店铺)销售伪劣商品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制止,对出现的消费纠纷及时调解,调解不成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3、协助、督促乙方办理相关证照,为乙方提供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甲方因市场改造提升对摊位(店铺)进行调整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摊位(店铺)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乙方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于30日内退回乙方已交付的结余租金及保证金。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亮证亮照经营。
2、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3、对甲方不合理要求乙方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4、应按时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5、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不得擅自中途退租、转租。若有特殊原因,确需中途退租、转租摊位(店铺),需经甲方书面同意。经甲方同意退租的,甲方应在30日内退回乙方已交付的结余租金及保证金。
7、每月按实际使用量及时交纳水电费。
8、不得在市场内停放与经营无关的运输工具(包括人力三轮车)。
9、不得在市场内使用明火设施。
10、不得在市场内私拉电线。
11、店(摊)租赁到期,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收回店(摊),甲方不负担乙方装修店(摊)的一切费用;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停业累计30天以上或者持照人不在市场内经营达一个月的,以及其他违反市场规定的,甲方有权收回店(摊)使用权。
12、乙方租用甲方店(摊),必须按照市场"划行归市"的原则,不准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如果市场整体规划调整,必须服从市场安排。
13、乙方租用甲方店摊仅作营业用,夜间住人需向甲方办理手续。乙方保证自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服从工商部门管理,合法经营,按规定交纳有关规费。对于违法经营、侵害消费者利益、败坏市场声誉的,一经查处,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店摊,其租金一律不予退还。
14、乙方在租用期内,要保证房产设施完整,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结构,要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市场安全和防火、防盗工作,货架摆设不得超出规定的警戒线,简易房内水、电、卷门等一切维修由乙方自理。
15、乙方在市场内的经营物品及现金,要自行保管好;如有丢失,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可协助乙方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六条先行赔付保证金
1、合同签订日之内,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先行赔付保证金
2、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使用保证金:
(1)乙方与消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后却拒绝履行的;
(2)乙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3)适用先行赔付的其他情形。
3、因乙方过错,甲方使用保证金先行赔付的,乙方应于日内补足保证金。
4、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和期限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按摊位(店铺)租金总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场地、用水、用电等市场内的经营设施或条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不得收取租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3、乙方损害场地设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实际损失。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中途退租、转租,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与乙方的租赁合同,并按摊位(店铺)租金总额10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同时取消乙方下一轮优先续租资格。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日内提供证明,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乙方逾期交纳水电费的,按逾期天数每天承担5‰的违约滞纳金。
7、乙方将与经营无关的运输工具(包括人力三轮车)在市场内停放的,甲方有权将其没收。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租金、押金、管理费:
(1)在租赁期限内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证照的;
(2)违反市场管理制度情节严重且不服从管理的;
(3)逾期
(4)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义务,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的;
第九条续租
租赁期满乙方有在同等条件下对摊位(店铺)的优先租赁权。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在租赁期限内市场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承租权利不受影响。
2、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因合同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日内将租赁的摊位(店铺)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____出租人1份,承租人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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