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师在课程改革的实践中必须不断充实自我
为了进一步贯彻新课改精神,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促进学生的发展,教师必须转变传统的单一传授型的教学观念,既要充当知识的传授者,又要成为一名教学环境的设计者、学习的组织者、学生自主探索知识的引导者、学生学习过程的合作者和促进者以及新课程的开发者。
1、重新认识教师的角色地位
新课程改革后教师不再是教书的匠人,而应肩负起了解人、培养人的工作、教师不是学生的主宰,学生也不再教师的'工作成绩与效果的表征、新课程下教师只是学生学习阶段的激励人、引导者,为学生的学习提供支持、帮助、辅导,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特长、潜能,为学生的发展提供指导、教师不是教教材科书,而是用教材教:在课堂上教师不单纯是知识的讲解、传授者,是学习活动的设计、组织、指导、调整者。
教师的教学工作:了解学生的学习需要、发展方向和可能性,予以指导、帮助,创设学习情景,提供学习工具;组织学习活动、参与学习过程;倾听学生发言、发问;观察学生的学习活动,给予帮助和指导、师生要共同创造美好的有生命力、创造力的教学生活
2、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通过新课程的学习,我觉得作为教师必须自觉进行教学反思,发扬继承优秀的教学传统,更新教学理念和教学思想,努力实践、探索,提高自己的课堂教学水平、结合新课程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化学专业知识、对STS的认识水平扩大知识面、提高信息获取、加工和传播水平、
3、争做学生满意的化学老师:挑战与机遇并存
(1)树立新的课程意识,树立新的教育理念。
(2)转变教学观念,实施新的教学方式。
(3)运用全新评价理念,全面公正地评价学生。
(4)转变角色,成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引导者。
(5)不断充电,更新知识,提高驾驭新课程的能力。
改革是教学的生命,课程改革与课堂教学改革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探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求教师能够正确、深刻地理解新课程理念,辩证地分析和处理各种在新课改中产生的观念和做法,树立正确的育人理念,开拓进取,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我们将面临的是实际的教学工作,我们应该以饱满的热情和充满无限的希望积极稳妥地投入到新课改的真枪实弹中,接受时代的检验…
今天给我们上课的是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曲正伟教授,上课的题目是《学校事故的归责与安全管理》。
学校安全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如教育观念的变化、家庭关注度过高、安全问题的频发等。
全国中小学生2亿多,办学点10万个,每年因各种事故非正式死亡1万多人,相当于平均每天死1个班的学生,在实际的调查中,中小学大概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起学生伤害事故,调查表明小学高年级、初中的事故发生率最高。
在学生受害事故发生后,或因伤害后果严重,或因关切心理,或因情绪激动,多数家长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主要体现在:
第一,80%以上的案件在起诉前或诉讼期间曾到学校纠缠,甚至到有关部门长期闹访,扰乱教育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在诉讼请求中,多数家长提出了高额的诉讼请求。某学校损害赔偿案件中,家长就提出高达3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第三,多数家长不能正确厘清责任。在所有的起诉案件中,均要求学校承担100%的责任,即使是在正常的体育竞赛中受到伤害的,也未见任何家长同意承担部分损失。学校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要树立风险意识,然而众多学校因噎废食,采取了一些消极预防手段。主要存在以下现象:第一,多数中小学取消实验课。第二,体育课变成看电视体育比赛课,尽可能减少学生的体育活动。第三,对于学生扰乱课堂秩序、不按时上课等违反纪律的行为,不敢教育或批评,避免学生思想接受不了自杀。第四,取消春游、秋游,尽量不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或外出活动,以求降低风险。第五,尽量缩短学生在校逗留时间,要求学生准时到校、按时离校。第六,课间不让学生到操场或走廊玩和跑,要求学生除了上厕所就是乖乖坐在教室里。第七,一些学校甚至在组织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时事先和家长签订“生死状”,欲图最大化地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等。
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成为困扰学校、教师教育实施的重要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责任不清楚、处理程序不规范赔偿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等。
那么,究竟什么是学校事故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
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具体分析。
从时间上看,包括:
(1)学生合理的到校时间与合理的离校时间的中间时间;
(2)教师要求学生提前到达学校或延迟离开学校的时间;
(3)教师要求学生补课的时间;
(4)课间休息时间;
(5)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课上时间;
(6)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比赛、演出、参观、旅游、军训等活动的路上或活动期间的时间等。
从空间上看,包括:
学校的教室、走廊、操场、图书馆、游泳池、食堂、宿舍等所有由学校管理的场所,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具、用品、设备、设施等。
从侵犯的客体上看,专指生命健康权,而非其他合法权利。
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两个错误认识:
1、学生只要在学校里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是脱不了责任的。
2、家长把学生送到了学校,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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