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____,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户籍地址:____,身份证号码:____,联系电话:_______。
被申请人:____,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户籍地址:_____,身份证号码:____,联系电话: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诉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_)__字第__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____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某某某诉申请人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申请人户籍为___省___市,申请人近几年均是长期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___省___市,申请人并未在___市___区长期居住,___市___区并非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因此申请人的住所地为___省___市,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贵院受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_____人民法院审理,恳请支持。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___年__月__日
___:
申请人:____
律师事务所:____
律师:____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单位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___管辖。
申请理由:
作为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____委托的辩护律师诉讼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后,经过对案件的进一步了解,认为贵单位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提出管辖权异议。
理由如下:
鉴于上述理由,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关于管辖的规定,以及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单位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___管辖。
此致
申请人(签名):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
申请人:李__,男,白族,1976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_____职工,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__职工宿舍__室,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______年_月_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贴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20_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当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贴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当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___:
申请人:深圳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
法定代表人:__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因__诉申请人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深圳市__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__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__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向申请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现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深圳市__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__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该涉案合同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加工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关于这两类合同的性质有专门的规定,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目的不同。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所有权,加工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加工合同中,如涉及转移所有权的,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则是基本的义务。二是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通常不发生协助义务;在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加工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三是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加工承揽人交付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却不一定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本案中,从双方往来法律文书名称上看,申请人向__开具的支票明确为“货款”或“模具款”,而不是加工合同的称谓“劳务费”或“加工费”,因此双方应为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双方在送货单、对账单中只需明确约定品名规格、模号等即可,尤其是规格为通用规格,购买的实际上是通用产品,而非特定的产品;申请人在整个买卖关系中,交易的目的在于转移标的物(冲头、冲针等)的所有权,而非劳务或者加工成果;申请人请求交付的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冲头、冲针等),对__的生产过程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其生产过程也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只要求其交付合格的产品(冲头、冲针等)。所以双方的交易行为性质买卖合同关系,而非__主张的加工合同关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送货单》备注客户地址明确约定:“惠州市__县__工业区__”,本案被告所在地为深圳市__区、合同的履行地为惠州市__县。因此,本案应当由深圳市__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__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该涉案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加工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东莞市___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广东省深圳市__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__县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东莞市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__有限公司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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