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计划,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的方案

时间:2023-03-26  分类:计划

2、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统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

3、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督促用人单位妥善安置疑似职业病人员和职业病患者。

4、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十二)用人单位职责

1、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成立相应组织,配合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6、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7、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所需经费的投入。

8、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9、建设项目预评价必须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0、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11、不生产、不经营、不进口和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12、不得隐瞒使用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1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标识和警示。

14、放射工作场所必须配置报警装置。

15、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要有中文说明。

16、不得接受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作业工程。

17、有毒物质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8、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9、生产布局合理,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20、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21、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将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2、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危害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措施。

23、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标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和防护措施、待遇。

24、职业病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25、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26、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禁止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27、禁止使用童工。

28、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9、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定期对在岗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30、及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十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2、积极参加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3、要求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4、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5、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设施和改善工作条件。个人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6、对违反《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用。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内容

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矿企业为主。如矿石开采和加工、金属冶炼和加工、箱包及鞋业制造、家具制造、镁制品行业等。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存在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本方案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厂区车间、设备改造、土木建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安装调试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并接受合理建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评价,建设项目验收审查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三)职业健康监护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把检查结果通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的方案【篇3】

为了搞好本公司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确保公司生产经营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关于推进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黔爱卫办发〔2020〕8号)《贵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黔爱卫办〔2021〕4号)和《健康企业建设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健康企业中长期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经公司健康企业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单位2022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目的

研究和评价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员工健康的影响,提高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积极控制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二、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目标

1、职业病发病率为零

2、在岗接害职工职业病健康检查率100%

3、在岗非接害职工一般健康检查率100%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覆盖率100%

5、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率100%

6、职工职业病防治培训覆盖率100%

7、职业健康档案建档率100%

8、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签订率100%

三、年度职业病防治重点工作计划

1、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2、完善2022年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职业病防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员工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包括健康企业建设领导小组、职业健康办公室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健康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3、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改进工作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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