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增强活力、和谐稳定”的工作要求,本着“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做到三个结合,即:建立教师轮岗交流机制与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教师职务晋级和奖惩机制相结合;建立教师轮岗交流机制与弘扬艰苦奋斗、爱岗敬业的师德教育相结合;建立教师轮岗交流机制与确保教育系统安定稳定、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相结合。
本校下辖青山、杨寺村小。青山村小现有五个教学班,学生110余人,教师6名。杨寺村小现有四个教学班,学生90多人,代课教师4名。
(一)轮岗对象
1、凡我校完小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均为轮岗对象。
2、当村小一旦出现差缺教师时,在完小教师中按照下列次序确定交流对象:
(1)教师自愿申报到村小任教。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学科结构等情况确定是否安排轮岗支教。
(2)在近一学年期末统考中,所任教学科平均分与学区平均分差距最大者【教多班科的取平均,再乘以系数(1-0.1x),x为教师任教的统考班科数】,按照轮岗支教人数,按平均分差距从大到小依次确定。
(3)若统考成绩名次相同,则年龄较小者为轮岗支教交流对象。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不作为轮岗交流的对象:
(1)男教师年龄58周岁以上,女教师53周岁以上的专任教师(时间截至到当年8月31日为准)。
(2)校委会成员。
(3)孕妇、身体残疾或长期病假的教师(以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二)轮岗年限要求
到村小支教原则上应满1学年,期满后可申请回完小工作,也可申请继续在村小工作。
1、参加轮岗交流的教师在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2、在岗位等级晋升时,在同等条件下有到村小支教工作经历者优先晋升。若均有到村小支教工作经历,则以支教工作时间较长者优先晋升。
3、到村小支教的教师,学校给予路费生活费补助:青山:300元/月,杨寺:500元/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1、全体教师要积极参与,争取机会,提高自我,为我校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做出贡献。
2、对于学校考核确定应该到村小支教而不参加轮岗支教的教师处理办法:①师德师风年度考核“不合格”。②教师学年度考核“不合格”。
3、到村小支教的教师必须按要求准时到岗,不得雇用临时人员顶岗。凡不服从组织调配,超过一天拒不到岗的,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予以效能告诫;超过2天时间仍然拒不到岗的,按上述第2条处理。
4、本实施方案自20xx年8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优化我学区学校教师合理配置,全面夯实教育内涵发展的基础,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以实现我学区学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不断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为办好每一所学校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条、根据教育局要求,教师校长交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均衡。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缩小校际差距,缩小城乡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二)增进激励。通过交流,增加锻炼机会,消除教师职业倦怠,不断激发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提高教师适应不同学校、不同学生的教育教学能力,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三)有序流动。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重点引导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教学点)和薄弱学校流动,引导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
(四)统筹兼顾。统筹各类学校和教师的不同需求,统筹交流与培养、使用与结构优化,统筹学校需要和交流对象的实际情况,兼顾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优势,兼顾交流对象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实际情况,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公开规范。公开教师校长交流办法、程序和结果,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防止不规范、不公平以致xx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交流轮岗是指事业编制教师从一所学校调到另一所学校工作,并随迁人事关系的流动过程。交流对象为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或任教达到一定年限的校长(包括其它他中层及以上干部,下同)和教师。
第四条、以下人员可以不纳入交流范围:
(一)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且选择延迟退休的女教师为50周岁)的教师。
(二)已有2所及以上其他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均超过3年及以上的教师。
(三)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教育局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
(四)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经区教育局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
(五)下一学年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的教师,学校确需留任可暂缓安排,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以下人员为符合年度交流条件的对象:
(一)同一学校任职满九年的校长或书记;
(二)同一学校同一岗位任职满6周年的副校级及中层干部;
(三)同一学校任教满12周年的教师;
(四)夫妻在同一学校的其中一方(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对象仍列入交流范围);
(五)符合第四条第2、3、4款可不纳入交流条件,但在同一学校已连续任职满15周年的有关人员;
(六)无3周年以上非城区学校或2所以上学校(幼儿园)工作经历的,获得区学科骨干及以上荣誉的城区教师;
(七)其它因工作需要、结构优化,需调整交流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对没有达到交流条件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校长,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所在学校(幼儿园)同意并报区教育局批准也可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xx年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学校、幼儿园实际,制定20xx年校(园)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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