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NFT数字藏品合规操作指南

时间:2024-09-18  分类:电子
(二)支付结算系统


依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开设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或者发售数字藏品,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数藏平台可能涉及的非法经营的刑事风险,主要在于平台的资金结算方式上。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如果开设「平台内用户藏品流转渠道」,平台应当由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支付结算系统,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和存管,可以避免数藏平台出现以自己控制的账户收取资金从而形成资金池的行为,进而防范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


(三)反洗钱机制


「平台内用户藏品流转渠道」开设后将大大提高藏品的市场流通率,结合虚拟资产的天然特性,这就有可能使得数字藏品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工具。《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提出,「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因此,数藏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反洗钱机制,履行监管审查义务,防止平台被滥用为犯罪工具,从而防范掩饰、隐瞒类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风险。


数藏平台应严格采取实名制识别客户身份,如有大额、可疑交易,应当及时核实客户身份、审核相关资料,了解其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及性质,对相关账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功能限制,可能违规犯罪的,及时按照法律法规报告、处理;强化系统的安全性,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强化数字藏品的所有权证以及平台的技术安全,强化平台防范网络攻击。此外,数藏平台对个人信息安全负有较高的保密义务,避免泄露个人信息,严禁非法获取、提供、出售个人信息。


(四)投机炒作风险


2022年0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共同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其中提到:「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数字藏品平台开设「平台内用户藏品流转渠道」(即寄售市场)往往和炒作具有强关联性,开通寄售市场后,极易发生炒作或高价转卖现象,使得数字藏品与金融产品的界限变得模糊。


因此,数字藏品平台应当积极引导用户正确对待藏品的性质和交易目的,避免数字藏品的金融属性,否则将为平台的持续经营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鉴此:


(1)藏品价格应当确定合理的限价区间。也即,藏品限价应当综合藏品特性、平台体量、市场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考量,确定一个合理的限价区间。避免为了降低金融风险的限价措施流于形式,无法起到实质作用。


(2)设定藏品流转限制。例如设置较长时间的数字藏品限制交易保护期,要求持仓一定时间后方可流转、限制数字藏品交易周期,一定时间内不得再次交易、限制交易频率,单个藏品总流转次数不得超过某固定值等。


(3)寄售市场开放后,部分平台会选择和第三方数藏行情平台合作,例如「盯链」「智探」等,显示实时市值行情。在此,由于区块链的可追溯性,规避第三方市场的行情数据造假的行为。


重点风险防控:诈P类


开通「平台内用户藏品流转渠道」后,极易发生炒作或高价转卖现象,使得数字藏品与金融产品的界限变得模糊。《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也重点提示了禁止「以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


如果数藏平台为了拉高人气、提高销量,极尽能事地拉抬价格,营造藏品供不应求的假象,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推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行为被认定构成诈P类犯罪,且国内已有多家数藏平台被司法机关以「诈P罪」或「集资诈P罪」立案调查。


数藏平台开设「平台内用户藏品流转渠道」的风险,也往往来自于缺乏对平台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的监管,也没有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数藏平台开设「平台内用户藏品流转渠道」后,应当杜绝人为影响、操纵价格的行为,约束平台内部人员,避免私下倒买倒M或是后台篡改数据。同时,数藏平台应当严格审查面向用户作出的承诺,确保能够在合法范围内实现承诺;建立完善的藏品定价评估机制,避免藏品价格虚高,从数字藏品的安全性、作品内容的知名度或者市场空间等多角度锚定,确定最终销售价格;适当限制藏品发售数量,避免因为藏品数量过多削弱其非同质化特征,降低数字藏品的属性。


重点风险防控:涉赌博风险


数字藏品行业中,不少平台都开设了积分商城,且为了提高平台活跃度和藏品流通性,积分商城往往会和「竞猜」「抽奖」等活动配套使用。但在活动设计过程中,如若活动行为符合「付费投入随机玩法奖励产出回收奖励」这一模式,行为存在有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的风险。


(1)付费投入:付费包括现金、付费获得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兑换的游戏道具等直接或间接的付费;


(2)随机玩法:如果产出的最低或最高价值大幅超出投入金额,则带有一定「以小博大」的性质;


(3)产出:以直接或间接形式的现金或实物奖励。


因此,如若平台后期推出「竞猜」「抽奖」等活动,切勿以法币直接投注,切勿用法币直接购买/兑换的道具进行投注,并增加下Z道具的获取渠道,或增加XZ道具的使用方式。


其次,严禁奖励的流通或回收渠道。平台须确保用户无法在平台内交易、流通奖品,或在平台内将奖品兑换为法币、虚拟货币、可流转代金券。切勿在平台上提供兑换奖励的流通、回收通道,也不可在其它平台(如微信)由官方开设任何流通、回收通道。严禁用户收货前的实物回收变现行为。


最后,在抽奖活动中,切勿后台人为操控。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应当保留抽取概率设定、结果抽取的完整记录,建立追踪记录制度,确保用户所抽取的商品发放到位。相关记录留存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同时建议平台通过设定抽取时间、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等方式,引导用户理性消费。


重点风险防控:著作权风险


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多项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开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数藏平台开设「平台内用户藏品流转渠道」,则要求数藏平台获得著作权人相应授权,否则可能有著作权侵权的风险,构成犯罪的,还会涉及刑事风险。由于数字藏品具有上链后不可篡改、公示性的特点,导致侵权作品一旦上传到平台,就只能将整件作品删除销毁,并无修改空间。因此,数藏平台规避著作权相关风险便有一定必要。


在作品的权属审查上,建议数藏平台与作品授权方签署承诺书并提供证明权属的相应证据(如作品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同时建立事后举报机制,如有侵权事宜发生,及时采取下架等措施。


在数字藏品知识产权的归属上,应当明确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由发行方或其他权利人拥有,上述权利并不因购买数字藏品的行为而发生任何转移或共享。未经平台或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购买者不得为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利用、转让上述知识产权。例如「鲸探」平台在购买须知中,明确表示「数字藏品的版权由发行方或作者拥有,除另行取得的版权拥有者书面同意外,用户不得将数字藏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并未明确规定数字藏品平台开设用户间藏品流转渠道属于违法违规。在此背景下,数藏平台应当坚持藏品去金融化,发挥藏品本身文化属性,防范各类风险,建设完善的合规机制。


重点风险防控:个人信息和数据合规


数字藏品发行、交易相关活动属于数据处理活动,因此应遵循《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同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在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需要遵守《网络安全法》的合规要求。数字藏品在铸造、发行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大量个人信息,需要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从数字藏品平台的搭建,到数字藏品铸造、发行等各个环节,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大量的数据、个人信息,因此平台对个人信息、数据的合规也需予以重视。建议平台采取如下措施:


(1)数字藏品平台应对数字藏品的发行方、购买方等相关各方进行严格的实名认证机制。


(2)数字藏品平台部署的硬件设备、服务器、数据库以及相关云服务(或自有设备)必须在中国境内。


(3)在数据采集获取阶段,要贯彻「告知-同意」规则,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平台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同时应当满足充分告知、自愿同意、明确授权、变更再次告知并征得同意、允许撤回同意等合规要求。


(4)在数据存储阶段,数字藏品平台应记录存储用户登陆历史记录(时间、IP地址等)、资产转移记录(转入转出明细)等,对客户隐私资料进行严格保密和保存,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


(5)在数据使用阶段,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在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时,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数据涉及第三方交互的情况下,应当对第三方数据合作方资质及合作内容从严审查。


(6)数据内容上,应当从严审查平台发布的内容及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gj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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