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律师接触的不少因买卖虚拟货币被冻结的案件,当事人因为卖了一笔U,导致名下银行卡全部被冻结,这种情况并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但是不是存在即合理呢?当然不是。
1、关于买卖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当很多卡主和承办沟通说自己买卖U的行为不违法时,很多承办警官会回应:是的,我们也知道,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但它也不受法律保护呀。
但邵律师认为,上述观点是对买卖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有误读。不受法律保护的意思应该是,比如说,你找别人对你的虚拟货币进行委托投资理财,结果亏损了,或者出借他人虚拟货币,别人不愿意还了,那你应该风险自担,这类观点确有相关法院判决印证,具体可参考本人此前的文章《法院观点:转账给对方虚拟货币属非法债务!借了就别想要回来!律师支招:怎么才能要回钱?》。
但对于被冻卡、甚至因买卖虚拟货币被定帮信、掩隐的收款方(卖家)来说,他们不仅仅是损失了虚拟货币,并且还要退给所谓的被害人的损失,他们的损失范围,已经超过了风险自担的范畴。这显然不公平。被害人是受害者,卖家也是受害者。
2、关于冻结名下所有银行卡
正如前文中提到的真实案例,尽管现有证据已经排除了张三的涉案嫌疑,但为了应对来自被害人的压力,办案人员竟把张三所有的银行卡都冻结了,希望以此方法来倒逼张三主动与被害人和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也有些办案单位,虽然态度上是:不补偿被害人损失,就不解卡,但愿意为卡主出具情况说明,排除卡主的涉案嫌疑,以便卡主向银行申请解冻。虽然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带来了便利,使其名下其他银行卡也能正常使用,但对于卡主来说,他的核心诉求必然还是不退钱。当然,我们办理的不少案件中,公安机关最终对卡主无责解冻的也是有的,但比较少。
根据法律规定,在电信诈骗案件当中,公安机关确实是有划扣资金返还给被害人的权利,但也有前提收款账户必须是不法分子所控制的。正常卖U的卡主,显然没有与不法分子共谋的合意,其收款账户,也显然不是不法分子所控制的银行账户。因此,公安机关无权划扣此类交易的收款方账户这也是很多被冻卡的卡主与公安机关沟通,虽然僵持多年,但卡内账户余额也没有被划扣的原因。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
3、关于收款方善意取得的认定
邵律师认为,对于收款方(即USDT卖家)而言,收款方并不能控制是否由买家本人打款,也不能预判买家指令第三人打款的资金是否是非法的,既然虚拟货币被认定为一种虚拟商品,个人之间的交易也未被禁止,那么只要USDT卖家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是正常的买卖USDT的行为(例如币安、欧易交易所中的沟通截图,双方沟通记录,自己持有的U有合法的来源渠道),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卖家出售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不应被追缴、退还给相关被害人。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邵律师最近办理的某个虚拟货币交易冻卡案件,和承办人员沟通时,TA对国内个人之间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的理解是:个人买卖指的是只能是通过钱包的交易形式。如果通过交易所,那就不是CtoC了,所以在交易所中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只要收到了涉诈资金就要全额退给被害人。此类观点,也很直接的说明了,为什么虚拟币解冻卡时常受阻?各地承办对虚拟币交易的理解,差异太大了。
由于各地办案单位对虚拟货币及相关交易有着不同程度的认识,不仅导致银行卡解冻工作也很难做到同案同办,更有甚者,邵律师处理的刑事案件当中,与交易致冻卡的案件案情相似度高达95%的情况下,当事人竟被定掩隐罪、帮信罪。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事律师,遇到这样的案件,偶尔我也会感到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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