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的组成部门,受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接受省建设厅的业务指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工作职能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房地产政策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地产业政策、法规。
2、研究拟定我市的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房地产管理的地方性行政规章。
3、指导各县(市)以及中、省直企业研究拟定外地、本部门的房地产管理规定。
(二)房地产行政管理:
1、对全市经有关部门按法定顺序进行综合验收并正式交付使用的房屋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2、负责全市的房屋权属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
3、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租赁市场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令第46号和建设部令第101号规定,负责查处和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全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具体负责审核料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要件和审批发放《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负责商品房面积计算管理,依照国家的测绘规范和商品房面积计算规范,对全市的商品房面积进行计算管理,查处商品房面积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
6、负责全市各类危旧房屋安全监督、检查、鉴定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对各类危旧房屋的平安检查、监督、鉴定工作,指导房屋所有人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平安检查。
7、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行业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物业管理规范,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定;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进行评定、认证、年审、审批和报批。负责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和管理。
8、负责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制定有关全市房改方面的方案、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计划、建设与管理。
(三)城市供热和燃气管理:
1、负责全市城市供热和燃气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省、市关于城市供热、燃气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市有关城市供热、燃气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规章。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供热和燃气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供热管理、燃气方面的规章制度。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集中供热、燃气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4、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和燃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培训技术人才。
6、负责对供热企业经营许可的审查核准、发证工作和新建热源的审批工作。
7、负责对燃气企业资质的审核、报批工作。
8、负责对燃气、供热企业的安全管理。
(四)直属单位行政管理:
1、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资、财务、,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工队伍培训工作。
2、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其它有关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顺序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置分管工作;助理调研员协助局长或副局长分管处置某方面工作。
七、局机关科室负责人、直属各单位主要领导都应对局长负责。同时,日常工作应及时向分管副局长汇报。局长决定的事项,机关有关科室、局直属各单位负责人也应演讲分管副局长。
八、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全体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需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临时遇到重要事项或紧急突发事件,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由副局长分工负责操持。局长外出期间,可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成员要认真抓好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有关决定、政令的组织实施。副局长要依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加以解决。分管领导不在时,其他领导有责任为其处置和解决一些问题。
十、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的领导要属尽职守,认真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涉及科室单位之间的问题,提倡直接见面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再请求局领导,不应随意上交矛盾。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一、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使权力的准则,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顺序行使行政权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不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外部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抄报市政府,同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十三、提请市政府、市人大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按市政府立法计划组织专业科室、单位起草,由局政策法规科组织先期论证和修改审核,最后由办公室行文报市政府。
十四、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内部依法行政和所属委托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活动的监督。
十五、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简化行政审批顺序。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十六、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七、根据市政府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提出的要求,研究确定年度全市房地产事业的重要工作及机关目标责任制,形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度安排布局。
十八、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要依照局统一部署,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并在每个季度末总结上报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重大工作事项的开展情况要随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六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要坚持科学理政,完善专家咨询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重大决策论证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十、重大工作部署、房地产管理事业发展计划、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年度预算和重大资金支出等事关全局的事项,分别由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或上报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建议应当充分调研、组织论证,做到既符合政策规定,又符合实际。每年年初都要就全局工作或有些方面的工作拟定专题调研演讲。开展调查研究,有的放矢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七章 督查落实
二十二、实行督办制度,推动各项工作的决策的落实。
二十三、督办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各职能科室和所属各单位要自觉地抓好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十四、督查的重点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和其它市领导机关及建设厅布置和安排的工作任务落实和完成情况;领导交办落实的其它事项。
二十五、督查要注重实效。对按时优质高效完成工作的提出褒扬,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行政监督
二十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所属各单位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地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演讲。
二十七、加强房地产管理系统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坚决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八、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并解决新闻媒体报道及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委、市政府演讲。
二十九、加强房地产信息网建设,凡涉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紧密的重大事项,不影响失密和国家平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及时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重视和加强工作,认真贯彻新颁布的工作条例》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制度,认真解决群众中提出的反映的问题。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行全体会议、局务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房地产管理系统工作会议制度。
三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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