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的征文范本10篇

时间:2022-06-23  分类:总结
安全知识讲座等形式,在离退休人员中广泛开展宣传安全和应急知识活动,不断增强老同志的自我保护能力,使安全常识家喻户晓,安全意识蔚然成风。

增强工作人员和老同志的安全意识。通过开展“平安活动站建设”活动,使老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红线意识、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防范和应急服务能力明显提高,老干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活动站安全设施设备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建立起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根据我局活动站布局和结构情况,为了确保老同志活动安全,建立以下防范措施:一是在活动站一楼走廊和演艺大厅设立应急安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保证老同志遇到突发情况,能够及时疏散;二是在活动站各楼层通道安装应急灯设备;三是按照消防部门的规定,在活动站不同角落投放灭火器材;四是在活动站楼梯拐弯处和所有台阶处张贴安全警示标识;五是在活动站一楼窗户安装防盗护栏网;六是在冬季期间在活动站一楼和演艺大厅铺设防滑地粘,及时清扫活动站室外门前积雪,并投撒容雪剂;七是坚持活动站24小时值班工作制度,切实提高活动站安全防范能力。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活动指南》、《活动器材设备使用规定》、《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安全工作巡查》等制度,并在活动室及走廊张贴禁烟标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实行活动站责任区分工管理制度,做到定岗、定责、定位、定人。我们决心以学习贯彻落实执行新的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坚守红线,为老同志创造一个安全、舒心、卫生的活动环境。

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的征文范本5

__月__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议案。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大事。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对原法进行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修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在对新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中,以下几点对笔者启迪深刻。

一、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安全生产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把原法“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修改后的表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克服了这一问题。新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总之,这部法律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使其成为一切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的根本。

二、确立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了乡镇基层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在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例:一些违法的企业总是躲在小街小巷里,只靠安监部门很难发现,而乡、村和居委会能搞得清楚哪个地方有违法企业。只有强化乡、村一级的责任,才能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及时消除隐患。为此,新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明确了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六、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创新工作,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八、大幅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违法成本低被认为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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