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地要对可疑病人所在寝室或活动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与可疑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
(3)可疑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人员前往探望。
(4)工地应根据可疑病人活动的范围,在相应的范围内调整施工计划和安排。
4、对传染病人的处理。
若“疑似病人”被医院正式确诊为传染病患者,项目部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具体要求是:
(1)封锁疫点。立即封锁患者所在寝室及班组,等待卫生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
(2)疫点消毒。对工地所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消毒必须严格按标准操作,消毒结束后进行通风换气。
(3)疫情调查。工地应配合卫生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人到过的场所、接触过的人员,进行随访,并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5、根据相关规定,出现因疫情原因需要部分或全部停工,按上级建委和卫生部门的'通知精神执行。
6、准备一定数量的体温计和口罩等应急物资。
七、保障措施
项目部适当安排经费用于传染病疫情的宣传及防控工作,确保处理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八、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追究制。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班组长直接负责。全体管理人员必须把传染病的防控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工人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做到防患于未然。对因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工地传染病疫情扩散传播或对施工人员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政治经济责任。
2022年疫情防控期间应急预案方案3
一、处置原则
坚持监所防疫标准高于社会面总要求,在严守“三条底线”、严把“四关”、确保“四种人干净”的基础上,在本地疫情联防联控机构领导和指导下,强化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完善机制、全力协助,公开透明、回应关切,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原则,积极协同卫健疾控部门,努力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隔离、早救治,推动建立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坚决防止疫情在监所传播扩散,坚决维护监所安全稳定。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全市公安监管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分管副局长黄万军任组长,监管支队长罗诚、政委曾国东任副组长,全市公安监管场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管支队,负责信息收集、上传下达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安监管场所防控应急处置的协调、指导工作。两县公安机关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三、处置方案
(一)本地或相邻地出现新增本土病例。
1.监所立即恢复实行ABC三班制勤务模式,每组轮班时间为7至15天。A班人员上岗前进行核酸检测,除A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监区,A班人员与其他班组人员不得交叉接触。
2.实行受控收押。对新收押人员进行不少于21天集中过渡隔离后再进行不少于14天的二轮集中过渡隔离。集中过渡隔离期间,不得随意调换监室。集中过渡监所(监区或监室)应明确分区,专人专管,确保闭环。
3.监所应当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全面实施视频讯问会见,避免外来人员进入公安监所。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开展讯(询)问、律师会见等活动。
(二)监所环境、监内物品中发现新冠病毒。
1.监所应根据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疫情防控要求,第一时间启动更高等级勤务,禁止一切人员、物品流动,同时立即向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告,配合卫健疾控部门做好溯源排查工作。
2.协调卫健疾控部门对监所全部环境和物品开展检测和全面消毒,对涉及的物品全部封存,并开展物品信息溯源和流向跟踪,重点排查是否已流向被监管人员。
3.组织监所全体在押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增加肺部CT检查,对所在监区环境呈阳性的在押人员、以及阳性物品的接触和间接暴露人员,应协调办案部门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停止执行。对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出所人员,统一送当地指定隔离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对不能变更强制措施的,指定监室对被监管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监所其余被监管人员统一在监室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除就医外原则上停止出入监室活动。
4.监所全体工作人员立即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增加肺部CT检查,对接触和间接暴露人员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他人员经检测,排除感染新冠肺炎的,封闭在所执勤,开展监所日常工作,并配合做好溯源和消毒。严格出入监所审批,防止流向社会。
5.停止办理收押(拘、戒)、换押、提讯(询)、提解、会见、家属送钱送物等一切对外业务,必要时经审批可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展。
(三)监所内发现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
1.应立即向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告,启动更高等级勤务,所有在岗人员不得轮换出所,对发现的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就地在办公室、监室内隔离,停止在监区内流动,并由卫健疾控部门转移至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立即对监所全体工作人员和被监管人员开展核酸,必要时增加肺部CT检查,排查该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在监所内的活动轨迹和接触人员,对生活环境和使用过的物品开展检测,并及时进行消毒和封存。
2.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是被监管人员的,立即协调办案单位对该人员所在监室的全体人员变更强制措施,送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不能变更强制措施的,指定监室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并将该人员所在的监区设为隔离区,参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开展管理,停止办理提讯(询)、会见、提押等诉讼业务,对取保或释放出所人员,提前与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告,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
3.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是监所工作人员的,排查该人员在监所的活动区域和接触的人员,对其接触过的被监管人员原地隔离医学观察,不得出入监室,停止办理提讯(询)、会见、提押等诉讼业务;对其接触过的监所工作人员,全部按要求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家庭共同居住人,由属地卫健疾控部门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4.在做好安全防护前提下,固定管教民警、巡诊医生、工勤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接触隔离区,固定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尽量避免接触。充分运用广播、电教、对讲系统等开展针对性的卫生防疫知识教育,减少民警面对面谈话教育和进监室管理。
5.停止办理收押(拘、戒)、换押、提讯(询)、提解、会见、家属送钱送物等一切对外业务,必要时经审批可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展。
(四)监所出现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1.监所工作人员、被监管人员发现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时,应立即向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及当地卫健疾控部门立即落实专门医疗机构,将确诊及疑似人员送当地定点医院诊断治疗。
2.层层封闭监室、监区及监所,监所工作人员全员开展核酸和肺部CT检查,并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停止办理收押(拘、戒)、换押、提讯(询)、提解、会见及代收钱物等一切对外业务。协调办案部门依法变更被监管人员强制措施或者停止执行。对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出所人员,统一送当地指定隔离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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