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保证营养餐科学合理。学生营养餐补助不能是异化为“零食”补助,发一袋奶、发一个鸡蛋就完事了,也不能变为课间加餐,应该实实在在是正餐。有关部门需加强学校的营养配餐的指导,在保证学生各种营养成分摄入量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实际的营养食谱,为避免孩子吃腻同一道菜,同时也要达到营养均衡,食谱还需交叉营养配餐,根据当地供应的当季菜品和果类进行适当的替换。食谱需上报城区教育局备案。学校每周都公布菜谱,接受师生、家长的监督。
营养改善计划是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亲切关怀,也是城区党委、政府力推的“民心工程”,解决农村地区学生营养不良的问题,是一件只能干好、不能干坏的大事,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工作力度,为学生提供一份放心的营养早餐,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实施方案【通用】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__〕5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__〕25号),指导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是国务院自20__年起实施的旨在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的一项健康计划,由中央财政为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20__年起,陕西将“蛋奶工程”与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并轨,在非国家试点县(区)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20__年底实现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市、县、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食药监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供销社、团省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简称省学生营养办),负责全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市、县、区政府。市、县、区政府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二)县级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加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构的建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相关配套资金、配足食堂从业人员、保障运行费用、督促部门履职,保证实施质量和安全。
(三)学校负责具体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建立奖惩制度,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范围。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资金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县(市、区)财政部门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将食堂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水电煤气费用等列入预算并足额保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建设符合学生就餐标准的食堂和餐厅。
(四)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支持各级政府,加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施,保障营养改善计划的长期有效实施。
(五)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推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生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六)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与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促进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九)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物价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
(十一)粮食部门负责培育“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实施“放心粮油”进学校工程,组织“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向学校供应质量安全的粮油产品。
(十二)供销部门负责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十三)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和营养健康协会,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改善就餐条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实施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也纳入实施范围。其中西安市莲湖、碑林、新城等3个市辖区,以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第九条 鼓励各市、县、区政府在确保应享尽享、人财物有长期保障的情况下,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实施范围。
第四章 供餐内容和模式
第十条 各市、县、区政府和学校要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学生供餐内容。
(一)供餐模式。国家试点县在20__年底全面实施学校食堂供餐,地方试点县(市、区)要加快制定学校食堂供餐或配餐企业送餐方案,到20__年全面实现学校食堂供餐。
(二)供餐内容。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为主,暂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供餐内容,通过配餐中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新鲜、保质期较短和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或正餐。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膳食指南,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供餐企业和配送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对粮油等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严格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结算的办法,从源头和过程上确保实施安全。粮油应优先从“放心粮油”供应网点中采购,县(市、区)政府要协调推动学校与“放心粮油”供应网点建立直接、有序的采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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