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销商同意向有关部门出具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基本情况表、承诺书(包括商品名称、型号、配置、质量、售后服务承诺等)。
3、可在已确定的协议供货经销商范围内自行询价,但询价价格高于协议供货价格的,询价无效;
4、按近期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同品牌、同配置、同质量、同售后服务办公设备的价格随标,但须征得中标经销商的同意。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附有效证明材料),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在办公设备协议经销商之外另行选择其他经销商。其余程序与纳入协议供货的相同。
(四)县采购办签发《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见附件4)。采购人在办公设备协议经销商之外另行选择其他经销商的,经县采购办批准后向其签发《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一次性供货通知书》(格式略);
(五)采购人与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该合同文本由县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投标前统一拟定,经县采购办批准后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协议供货经销商确定后,由县采购办统一印发备用)。采购人与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合同时,须持《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单位证明信及有关资料;
(六)采购人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副本送县采购办、集中采购机构各一份备案;
(七)协议供货经销商供货、采购人验货。协议供货经销商、采购人分别按《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供货、验收。采购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按验收情况填写《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验收报告》(见附件5);
(八)支付资金。采购项目属于纳入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凭采购人出具的《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魏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验收报告》、发货票,将货款直接支付给协议供货经销商;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已拨入采购人银行账户资金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供货经销商支付资金。
第九条 权益保护。为使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县采购办和采购当事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县采购办。县采购办负责县级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
1、制定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范围,对协议供货经销商的资质提出具体要求;
2、代采购人委托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对办公设备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具体组织招标;
3、对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初选的预中标经销商的基本情况、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质量、销售价格、优惠率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将通过审核后的中标经销商及产(商)品的有关情况、价格情况通知县级采购人和有关部门;
4、及时了解和掌握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商品价格信息、协议供货经销商及其商品信息,并及时在“邯郸市魏县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5、对采购人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在采购人选定协议供货经销商及其产品、型号、配置、价格后,向协议供货经销商签发《魏县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对采购人与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的《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采购人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之外另行选择经销商的,对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向经销商签发《魏县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办公设备一次性供货通知书》;
7、监督、检查协议供货经销商履行《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格式略)、《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承诺书》情况,内容包括:
(1)市场价格、采购价格和采购优惠率执行情况;
(2)向县集中采购机构报送市场价格以及其他资料情况;
(3)经销商供货情况、商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
(4)采购人进行的询价情况;
(5)对反映的问题需核实情况;
(6)协议供货资金结算情况。
(二)县级集中采购机构
1、接受县采购办代采购人的委托,定期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2、向县采购办报告预中标经销商及其产(商)品和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承诺等全部资料;
3、及时了解和掌握协议供货经销商供货范围内的产品质量、价格信息;
4、对采购人向其备案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县采购办查处;
5、对采购人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之外另行选择经销商的申请,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县采购办审批;
6、县采购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协议供货经销商
1、办公设备经销商要认真履行《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承诺书》的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履行协议供货经销商的义务,不向采购人提供虚假及不符合承诺的信息,不向采购人提供不合法、不合规的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不以政府采购协议经销商名义从事超出经销商权力的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损害政府采购形象;
3、恪守诚信、优质服务,认真履行与采购人签订的《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
4、在每月月底向县采购办、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发送进货价格、市场价格、协议价格、优惠率变动信息,同步调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优惠率并报县采购办、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5、配备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在每月初3日内向县采购办、集中采购机构报送《魏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统计表》(格式略)、上月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和非协议同类商品零售价格(发货票价格)情况;
6、接受县采购办、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向检查人员提交零售发货票、销售账目、进货合同、有关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有权拒绝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
8、自愿参加采购人在协议供货经销商范围内进行的自行询价;
9、县采购办认定的其他事项。
(四)采购人
1、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2、与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对经销商所供货物按协议供货合同进行验收,并在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签发《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验收报告》;
4、及时向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签发《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或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经销商支付货款;
5、如果发现经销商有违反协议供货合同等问题,及时向县采购办、监察局、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6、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政府采购协议范围内的办公设备;不得向中标经销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违规处理
(一)采购人
1、对逾期报送本部门年度购置计划或不执行本办法的,仍按公开招标程序办理。对逾期不报年度购置计划或不执行本办法,又不按公开招标程序办理的,责令补报并视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2、对于擅自采购办公设备的,一经查出,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采购人与协议经销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后未履行合同的,按《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协议供货经销商。协议供货经销商发生下列行为,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取消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经销商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曝光。
1、不按时向县采购办、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月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执行进度情况的;
2、市场价格下调后,政府采购的协议价格未及时按优惠率同比例调整,未及时向县采购办、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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