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防范工作方案,燃气安全防范工作方案(通用10篇)

时间:2022-07-05  分类:方案
3.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商是否建成一支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

4.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运行管道附近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明文禁止的威胁管道运行安全的安全隐患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四、实施步骤及安排

(一)企业自查(7月1日至7月10日)

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管道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全面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及时发现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将企业自查报告于7月10日前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即县能源办公室。

(二)部门检查(7月11日至7月31日)

县发改局、县能源办协同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我县在建和运行的管道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督查;对乡镇、街道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企业和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三)迎接督查(8月1日至31日)

管道相关企业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和完善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工作台账,认真准备接受省联合督查组对我县在建和运行管道安全情况开展督查。

(四)巩固提高(9月1日至10月底)

认真总结前段时间工作成果,结合省联合督查组督查意见,按照既定目标,进行对照检查、查漏补缺,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推进安全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快速开展行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管道企业要认真汲取近段时间发生的几起安全生产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本次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客服麻痹侥幸心理,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做到警钟长鸣。要迅速做出部署,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全面彻底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确保安全重大事故零发生、安全责任零缺位、隐患排查零漏洞、违法违规零容忍。

(二)明确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合作。县发改局要切实履行好牵头职责,及时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指导、协调、检查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排查不留盲点、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县公安局要大力排查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不法行为,及时处理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它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县安监局要抓好管道外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监督检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情况,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并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坚决杜绝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督促检查,全面分析总结。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单位,要责令停业整改。在整改活动暂告一段落后,要及时开展全面的分析总结工作,要借此次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契机,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县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行、建设长治久安。

燃气安全防范工作方案10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省、市、区安委会及市燃气主管部门的部署要求,决定20__年4月至7月,在全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工作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主要目标任务是: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建立用户使用档案、推广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装置;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对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用气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排查生产经营场所和用户管理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责任分工

区规划建设局燃管处负责区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城建办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燃气经营企业安全大检查(4月至5月)

区燃气管理处结合《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对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检查方式采取企业自查和管理部门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内容:

1.生产经营场所。重点检查各类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设备设施是否定期检测、检修,日常维护保养是否到位;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安全教育情况,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规范化经营管理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紧急事故状态时的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情况及相关安全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监督及管理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

2.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和配送管理。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不合格钢瓶和非自有产权钢瓶,自有钢瓶应定期检验,充装钢瓶不得短斤少两和超量灌装,灌装后应逐瓶进行气密性检验,充装的液化石油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严禁擅自设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不向二道商贩销售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配送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车辆安全设施要确保有效,驾驶员、押运员配备齐全,严禁酒后和疲劳驾驶,严禁超载。

(二)公布《区燃气经营企业名录》(5月)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合格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用户安全管理工作(5月至6月上旬)

1.完善用户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分类完善用户档案资料,详细登记用户单位(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数量、日(月)用气量、供气方式等情况,并建立电子和纸质两套档案。

2.签订供用气合同。燃气经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燃气供用气合同》,明确供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等责任,合理界定供用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安全用气规则等,进一步规范用气行为。

3.开展用户安全用气检查。燃气经营企业要组织开展用户安全用气大检查工作,安全检查要做到全覆盖、无缝隙,安全检查结果经用户签字后存入档案。对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要书面通知并协助用户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供气。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入户检查人员素质,切实提高用户安全检查质量,消除用户安全使用隐患。用户安全用气检查情况纳入用户档案管理。

(四)安全用气宣传(6月)

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利用“安全生产月”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活动,深入社区、街道、学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开展燃气常识和事故案例宣传,加强燃气安全警示教育,推广应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提高广大燃气用户的安全使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督查检查(6月中下旬)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燃气经营企业用户档案建立情况、安全供用气合同签订情况、用户安全用气检查情况、燃气泄露报警器装置推广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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