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争议少,难度小,有望实现立竿见影的法治效果。实施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立法上可以只规定那些必须明确且争议较少的劳动教养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内容,而暂时回避了保安处分系统化立法所可能遭遇的巨大争议、庞大工程与复杂技术等问题,因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法争议并减小立法难度,以立法修正案的形式尽快完成劳动教养改革任务。
我们有充分理由期盼近期制定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以有效实现由刑法规范劳动教养制度的伟大理想:
(一)既有经验: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刑事禁止令的双重启示
B21关于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正如本文前文已经指出且后文仍要强调指出的: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立法修改方案本身还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大修方案与小修方案,如果说将全面修订刑法并在其中系统规定劳动教养制度或者通过制定“劳动教养法”系统规定劳动教养的修改方案称为大修方案,那么,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在现行刑法框架之内对劳动教养制度主要内容予以规定的修改方案就是所谓的小修方案。
我国在借鉴世界各国立法成果和总结既有刑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管制刑和缓刑之执行作了修改和完善,增设了“刑事禁止令”制度。《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应当承认,“刑事禁止令”既不是一种新的刑罚,也不是一种新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更不是一种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而是一项保安处分性质的强制性预防措施或者约束性措施,B24并且该制度随着保安处分的广泛传播而逐渐在各国的刑事法律中得以体现。《刑法修正案(八)》较好地完成了作为保安处分措施的刑事禁止令的法规范设置,其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我国单项保安处分措施提供了立法经验,而劳动教养无疑可以成为这种立法经验的“第二块试验田”。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刑事禁止令的双重启示在于:
1单项保安处分措施可以单项规范完善,不必等候保安处分措施的系统立法化完善。如前所述,尽管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当通过制定保安处分法或者强制性预防措施法之类的系统立法来完善劳动教养的法制规范,不赞成劳动教养的单项立法规范完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种学术理想在我国近期尚无法实现,尤其缺乏充分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经验。目前,我国不但对“保安处分”的系统化理论研究不够,而且“保安处分”这一法律规范用语也鲜见于国家立法或者官方文件之中,谈何“保安处分法”的系统立法。可见,这种学术见解实不利于尽快解决我国劳动教养法治化这一现实问题。正是在这样一种理论研究与法治建设的现状之下,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刑事禁止令的基本经验具有十分重大的启示意义:作为单项保安处分措施的劳动教养措施可以单项规范完善,其单项完善方式可以采取刑法修正案形式,而不必等候保安处分措施的系统立法化完善。
2单项保安处分措施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规范完善,不必等候刑法典的全面修订完善。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立法修改方案本身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大修方案与小修方案,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在现行刑法框架之内对劳动教养制度主要内容予以规定的修改方案就是所谓的小修方案。有学者反对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劳动教养予以“修修补补”的规范完善,认为:
“我们把劳动教养的合理部分吸收到刑事法律当中,或者你单独地再立一部刑事法律这都没有关系,当然刑法已经修改完毕了,你纳入到刑法之中是不合适,作为一部单独的立法是可行的。但是,如果在现在的框架之内,你修修补补,将现在的20多类或者说30多类继续进行劳动教养的话,问题是相当大的。”B25
这种学术见解尽管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过于理想化,同样不利于尽快解决我国劳动教养法治化这一现实问题,并且也被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禁止令予以刑法规范的基本经验所否定。那么,笔者有理由认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对劳动教养予以刑法规范的小修方案具有相对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
(二)技术创新:以实体法(刑法总则)与程序法相结合的形式确立劳动教养法规范体系
刑事禁止令的规范设置为进一步完善作为保安处分的劳动教养制度提供了立法技术创新的基础和条件。《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事禁止令的修法性规定仅限于刑法总则关于管制刑和缓刑适用的实体法内容的修正规定,但没有特别规定其程序法内容,这是与其作为法定刑适用及刑罚制度适用的性质相匹配的,同时也与刑事禁止令本身只是一种“限制自由”性质的处罚强度相匹配。劳动教养本身并不依附于特定的某种法定刑适用或者刑罚制度适用,而是更多地独立于法定刑适用之外的保安处分措施,并且其处罚强度更加接近于自由刑(或者说介于限制自由措施与剥夺自由刑之间),因而,其修正规定的技术形式应当在刑事禁止令立法规范经验基础上进行适当创新。笔者认为,应当以实体法(刑法总则)与程序法内容相结合的规范形式,确立兼具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劳动教养法规范体系。
1刑法总则性修正规定的设想
从现有刑法总则的体系性安排观察,刑法修正案将增设的劳动教养条文规定在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一节之中比较合适,具置可以放置于《刑法》第37条(非刑罚处罚措施)之后,作第37条之一项的形式来规定。具体设想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如下:
在《刑法》第37条之后增加内容,作为第37条之一项:“对于多次实施、吸毒、诈骗、抢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煽动闹事、教唆他人自杀或者违法犯罪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累教不改而有必要予以劳动教养的,可以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对于累犯或者因故意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严重暴力犯罪而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仍有严重人身危险性而确有劳动教养必要的,可以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
“对于任何人的劳动教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向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劳动教养建议书,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经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判决后交付劳动教养部门执行。”
“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教养案件之后应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判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劳动教养。”
“被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劳动教养的人享有辩护权。”
2具体设想的学理诠释
具体设想的法理诠释主要关涉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第一,关于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和期限等实体法内容问题。
结合现有劳动教养实践和有关学者的建议,笔者认为,可以将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具体限制为两类:其一,作为非犯罪后果的保安处分措施,这类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是“多次实施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累教不改而有必要予以劳动教养的”,具体内容包括“多次实施、吸毒、诈骗、抢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煽动闹事、教唆他人自杀或者违法犯罪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累教不改而有必要予以劳动教养的”;其二,作为犯罪后果刑罚补充的保安处分措施,这类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是“累犯或者故意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仍有严重人身危险性而确有劳动教养必要的”,具体内容包括“累犯或者因故意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严重暴力犯罪而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仍有严重人身危险性而确有劳动教养必要的”。
劳动教养的期限确定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允许人民法院在此期限内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至于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具体处遇,因为现实做法并不是劳动教养措施法治化建设的主要问题,因而刑法修正案中可以暂时不作专门规定,有待今后实践探索后再行完善。
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广大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通过劳动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素养,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积极的劳动态度,使他们“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道理”,培养他们勤奋研究、自觉劳动、勇于创造的精神,为学生终身发展和人生幸福奠定基础。
1、严格落实新课程计划中有关劳动教育的要求。开足开好通用技术课程作为实施劳动教育的重要渠道,加强对中小学生劳动实践的引导,促进学生动手动脑,在生产劳作、科研发明、创新创造等活动中独立解决问题,收获劳动成果。在语文、历史等学科教学中加大劳动观念和态度的培养,在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教学中加大动手操作和劳动技能、职业技能的培养。
2、广泛深入开展校内外劳动主题教育与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在校园内开展劳动主题教育与实践活动是学校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要形式。引导学生做好班级和学校环境卫生、宿舍内务整理,开展校内“文明一起走”等志愿服务活动,通过卫生评比、优秀宿舍评比等提升学生劳动意识和劳动责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提高劳动素养。学校要在日常运行中劳动教育,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校园卫生保洁和绿化美化,教室布置、校园种植等。大力开展与劳动有关的兴趣小组、社团活动,提高学生劳动意识。
3、学校充分利用XX集团、XX等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和其他社会资源,结合研学旅行、团日队日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城乡学生交流,组织学生学工学农。
4、注重发挥家庭和社会力量协同推进劳动教育
家务劳动是劳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密切家校联系,利用家长委员会,加强家校合作。加大宣讲力度,转变家长教育观念,帮助家长明确劳动在孩子研究、生活以及未来发展中的积极意义,鼓励家长为学生劳动创造机会。学校可适当适度安排适量的家庭劳动作业。家庭劳动作业以引导学生养成主动参与劳动的习惯,习得基本的生活知识和技能,逐步形成自理、自立能力为主要目标。布置整理、扫地、洗碗、洗衣、煮饭、修理、花草宠物养护等力所能及的家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劳动,积极争取社区街道和学校周边单位的支持,为学生参加社会劳动和社区服务提供便利。
1、加强对劳动教育的组织领导。组长:国振豪、王北起、孙凤宾,副组长:岳强、孟宪恩,成员:宋纪峰、曹景伟、刘耀勇、席学昶、朱荣春胡明山。
2、加强劳动教育的经费投入和人员配备。
3、加强劳动教育基地和场所建设。
4、加强对劳动教育的督导评价与宣传。建立学生劳动评价制度,评价内容包含参加劳动次数,劳动态度、实际操作、劳动成果等方面,突出家务劳动评价,形成劳动教育评价体系。把具体的劳动情况和相关材料计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可作为评选“劳动小能手”、“三好学生”等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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