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方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方案通用

时间:2023-03-15  分类:方案

(5)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2.2审核的主要内容

2.2.1施工组织设计和必须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设计,必须由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签字。实际审查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是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审的文件。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时,应注意签字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2. 2.2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及地区的有关法规的规定,尤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附具的安全验算书是否违反建设标准;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是否具体针对施工的环境、施工工艺、机械设施以及技术管理状况等具体条件,方案和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某住商楼开发工程,建筑面积为7万余IIl2,28个单位工程组成,五层框架结构为主,施工单位在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中只有一名施工技术员、一名安全检查员、一名架子工、一名电焊工和一名电工的特种上岗证,这远远满足不了整个工程的需要和规范规定的最低人员配备要求;施工中没有用到塔吊,施工组织设计中却出现了塔吊,而且塔吊的型号、规格与井架相同,是井架的型号,井架人员的操作证是塔吊的上岗证,与工程使用不相符。

2.2.3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市容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的要求。这里包括办公区、施工区、职工宿舍区、文化活动区、食堂区的合理设置,施工噪声的控制、废渣(浆)的清理、食堂卫生的排污、全工区的防火、建筑垃圾的处理等。

2.2.3审查安全专项措施费用的落实、安排和使用控制情况。

3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审核

危险性较大工程审核是监理工程师审核的重要内容,在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中,还应审核是否考虑了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20__.12.1)的规定,下列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主要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或槽。

(3)模板工程主要是指水平混凝土构件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lOkN/rn2,或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起重吊装工程是指起重量超过200t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塔吊和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以及群塔吊使用的工程。

(5)脚手架工程是指30m及以上的高空作业,如高层建筑的外墙脚手架工程;幕墙玻璃安装升降吊蓝。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的方案。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及需要专家论证、审核的其它工程。

(8)应急救援措施是否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高空坠落

②物体打击伤

③机械伤害

④防台抢险

⑤坍塌事故

⑥触电伤亡事故

⑦火灾抢救

⑧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应急抢险(救)内容。

4结语

总之,监理工程师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中,应该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宗旨和原则。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方案、内容必须提出、纠正.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中的专家论证、审查,应提示施工单位,组织比较有权威性的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对方案内容不完整,如缺少机械装拆工艺流程、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完善;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与专项方案不相符的,应指示施工单位对该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按原程序进行审批。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20__. 12.1.建设部.

[3]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20__.12.1.建设部,

[4]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实务.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方案通用(精选篇6)

在以往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及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职责与责任,但在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次对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中的安全控制职责作出了规定,并以法规的形式提了出来,是对以往法规、规范及合同关于监理单位职责规定的进一步延伸。根据该条例的要求对本公司各项目监理部的现场安全控制方法初步要求如下:

一、条例对监理单位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按照该条例,监理单位的安全控制责任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14条):

(1)保证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要求;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监理。

条例第26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条例第57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在违背上述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及追究监理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等。条例第14条还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新法规环境下监理单位的安全控制

(一)关于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控制

条例要求监理单位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这包括如下问题:

(1)审核的内容控制:

条例明确规定为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据此,就安全控制而言,监理人员仅需审核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在该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中是否得到了体现,而不必就安全措施的经济性、完整性等进行全面审核。

(2)监理单位内部的审核程序控制

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人是“监理单位”。为审核施工方案,监理公司需建立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公司所有监理现场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对一些相对简单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则可委托给现场监理机构审核。

(3)涉及施工单位时的审核程序控制

条例第26条要求,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指建筑施工企业,不是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签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06——20__)第4.3.16条也规定,应由项目经理签字并报企业主管领导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写施工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完成内部审批,并附有明确审批意见的条件下才接受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

(二)安全隐患的整改控制

条例规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在具体操作时,安全检查可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1)资料性审核

这种方式适用于a)各种人员施工队的资质审核;b)各种重

要施工机械安装及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合格性审核(通常施工单位应出具检测部门的合格性检测证明);c)监理单位认为重要的施工安全制度及安全技术交底;d)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

(2)验收性检查

验收性检查主要应用于a)各种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明文规定需要验收的事项,如模板工程、土方开挖工程等一些既涉及施工质量又涉及施工安全的项目;b)某些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开工条件验收等。

验收性检查后书写书面验收意见或召开验收总结会议,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参加,总监理工程师规定定期现场检查的周期,通常有:a)季节转换时的现场准备检查;b)每月评比检查;c)每周例行检查等。季节转换检查主要检查因季节转换可能导致的不安全因素的预防情况,如冬雨季的现场防滑设施检查,夏季预防高温措施检查等;每月评比检查适合于多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使用,通过评比能起到表扬先进、督促落后作用;每周例行检查一般安排在周例会前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便于及时在例会上提出改进要求。并编制在会议纪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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