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原则
1、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力求简单易行,适合现阶段校情、院情。
2、坚持科学、客观的原则,考核过程强调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采用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法。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过程实行“三公开”,即公开考核标准、公开考核方法、公开考核结果。
4、坚持正面激励和引导为主,促进教师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5、坚持分类考核的原则,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实验实践课、体育课等不同类型教师应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
三、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1、教学质量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师课堂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以下简称“教学效果”,满分100分)、本科教学质量提升计划(含“质量工程”,下同)、日常教学规范等三个方面。
2、教学效果考核重点评价教师课堂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主要采用学生评价(学生测评,下同)、教学单位评价(以下简称“单位评价”)等方式进行。其中,学生评价、单位评价分别占50%,即:
教学效果评分=学生测评分×50%+单位评价分×50%
(1)学生评价。学生评价由学生所在学院于每学期期末组织实施,主要从师德师风、教学内容、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总分100分,具体测评内容见附件1)。两学期均有学生测评分的,其评价结果以两学期平均值计算,只有一个学期学生测评分的,以该学期测评为据。学生评价结果由教务处提供。
(2)单位评价。单位评价主要包括同行评价(满分100分,占50%)、领导评价(满分100分,占50%)。同行评价由本系、教研室老师依据同行听课等进行评价,重点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与实践能力、教学组织及完成、课堂教学、教学效果等情况;领导评价由单位领导、教学委员会委员、督导组负责人、教学秘书、系、教研室、实验中心主任等,依据领导听课、督导听课等进行评价,重点评价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建设、教书育人、在教学课程组、教学团队中作用发挥情况、教学效果等情况(具体测评内容见附件1)。单位评价由各教学单位组织,每学年组织一次。
3、本科教学质量提升计划项目主要是评价教师项目承担和完成情况(含指导学生参加学科和技能竞赛等)(具体加分项目见附件2)。
4、日常教学规范主要由校、院二级管理部门、教学督导组等根据日常教学检查结果(由日常检查与听课、校长信箱、处长信箱、教学信息员、教学督导员等渠道所反映的属实情况),对本年度所有授课教师的日常教学规范进行评价,对达不到学校规范要求的(含教学事故)进行相应减分(具体减分项目见附件2)。日常教学规范减分由各教学单位汇总进行。
5、根据教师教学效果分、本科教学质量提升计划项目加分和日常教学规范减分等形成最终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总分,即:
评价总分=教学效果分+本科教学质量提升计划项目加分+日常教学规范减分
6、教学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周期为本教学年度。
四、考核程序
1、每学期期初,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对学生评价、单位评价、日常教学检查、专家评价等工作进行安排。
2、学校教务处、学院组织对本学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评分。
3、各单位汇总学生测评、单位评价等基本数据,并按上述考核方法形成教学质量评分初步结果。
4、评价结果由各教学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处理公示意见,并形成建议考核结果,于7月中旬前报教务处。
5、教务处汇总全校考核结果,按本办法进行复核,报学校考核领导组审核批准、公示。
6、公示、申诉处理。公示期内,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相关教学单位处理公示及相关申诉意见。
7、教务处形成最终考核结果,报学校考核领导组批准后上报教育厅,并反馈到各教学单位、学校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五、考核结果及应用
1、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分数按从高到低排序,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25%(含第25%名次,以四舍五入计,下同),合格和不合格比例不得低于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优秀等次的考核总分必须大于或等于85分,良好等次的考核总分必须大于或等于75分,合格等次的考核总分必须大于或等于60分,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评价学年度获得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主持人直接定为优秀。
2、教学工作量满额的教师方有资格参加优秀、良好等次的评定。新引进教师进校第一年、学校计划内进修教师进修期间工作量不满额的,可直接定为合格,因不接受教学任务等个人原因造成的工作量不满可直接定为不合格。评价学年度有教学事故的,依据教学事故等级直接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3、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原任课程的讲授资格,限期提高业务能力,经重新考核通过后,方可重新认定原任课程的讲授资格。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教师,教学单位应将其调离教学岗位,或停止其承担该教学任务至少一年,一年后试讲,考核通过后方能重新上课。
4、考核结果与课酬挂钩。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划分为若干等级付酬。优秀等次的前20%名次的,课酬系数为1、5,余下80%优秀等次的系数为1、2;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各等次课酬系数分别为1、1、1、0和0、5。
5、教学质量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其年度考核、评优、职称评聘、项目评选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良好等次的,本科教学质量提升计划个人项目申请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不得申请集体项目。
6、考核结果与单位教学工作考核挂钩。对单位年度教学工作考核优秀或较差的单位,其优秀等次比例适当增加或减少。
六、考核组织和领导
1、艺术学院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组,在学校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对学院的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考核。
2、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办公室),具体协调学院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
七、其他
1、学院考核领导组加强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2、本办法由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体现素质教育宗旨,符合轻负担高质量要求的综合评价制度,引导我校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教师观、学生观,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实现全区小学教育高位均衡发展。根据《贵州省中小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系》,特制定适合我校实际的教学质量评价及考核试行方案。
二、评价内容:
分为教学业绩评价、领导评价、同行评价、学生家长评价四个部分,总分为100分。
三、评价标准:
(一)对教师教学业绩的评价(55分)
1、工作定额(18分):周课时量达到要求;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得18分,周课时少1节扣2分,未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扣5分,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2、教学、科研成果奖(15分):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学期测评同级同科在全镇排名第一,或获镇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得满分,学期测评同级同科在全镇排名第二,或获镇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得14分,学期测评同级同科在全镇排名第三,或获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得13分,学期测评同级同科在全镇排名第四得12分,学期测评同级同科在全镇排名第五名得10分,第六名以后不得分;学期测评同级同科在全镇排名以上年相比,每上升一名加1分,每下降一名扣1分。得分不得超过该项总分。
3、校级以上表彰(8分):获镇级表彰一次得2分;获县级表彰一次得3分;获州级表彰一次得5分;获省级表彰一次得8分。
4、论文、论著、专利等(7分):论文、论著、经验总结获省级奖1篇得7分,获县级奖一篇得6分,获镇级奖一篇得5分,获校级奖一篇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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