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时间:2023-02-14  分类:方案

(十四)完善养老保障和儿童关爱服务。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按照100元标准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体代缴保费,按照200元标准为重度残疾人代缴保费;过渡期内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为前述困难群体继续保持100元和200元缴费标准。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强化旗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口的兜底保障。整合撤并地理位置偏僻、基础设施差、入住率偏低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扩建或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较好、床位配置较多、入住率较高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加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保障力度,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养、治、教、康配套设施及服务功能。持续推进“福康工程”和“助康工程”,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及康复服务。

(十五)织密兜牢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及时纳入农村牧区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牧区丧失劳动能力人口,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四、着力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

(十六)在深度贫困地区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按照应减尽减原则,推动申报一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增强其区域发展能力。根据旗县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人口在农牧业人口中占比等指标综合测算,确定一批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予以重点支持。支持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进行定期监测评估。

(十七)坚持和完善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机制。深化京蒙协作,加强与北京市的全面对接,建立健全“双向协作、多方共赢”机制,加大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推动共建产业园区,加快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协作体系。争取北京市财政援助资金保持稳定、干部人才继续压茬选派,积极协调北京市将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帮扶旗县纳入新一轮京蒙协作帮扶范围。落实好定点帮扶工作,被帮扶旗县要与中央定点帮扶单位积极对接,共同研究制定新一轮帮扶计划。更加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强化以企业合作为载体的帮扶协作。组织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引导民营企业投身脱贫地区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支持民营企业稳岗促就业,鼓励企业和商会组织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创新。

五、加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

(十八)做好财政投入政策衔接。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已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合理安排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统筹兼顾脱贫旗县与其他旗县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倾斜。严格落实生态脆弱地区移民专项资金,统筹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有关工作。过渡期前3年脱贫旗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3年后将试点政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其他地区探索建立涉农涉牧资金整合长效机制,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探索创新以工代赈资金折股量化分红、公益性岗位设置、以工代训等多种赈济方式,精准谋划以工代赈项目,明确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及比例、带动低收入人口就业规模,依法依规放宽以工代赈项目招投标限制。继续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政策,鼓励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过渡期内继续全面落实涉农涉牧、小微企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脱贫攻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十九)做好金融服务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作用,增强政策支持普惠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涉牧、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现有再贷款帮扶政策在展期期间保持不变。调整完善针对脱贫人口的小额信贷政策,确保扶贫小额贷款发放规范、使用规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农村牧区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创新贷款服务方式,合理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活体牲畜质押贷款和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落实好保费补贴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额补充型商业保险、收入保险、价格保险等新产品,为奶业、肉牛、肉羊等优势农牧业产业发展提供保险保障。丰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品种,逐步提高保险覆盖面。争取将我区优势特色农牧业产品保险试点纳入财政部“以奖代补”政策试点范围。支持脱贫地区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推动玉米、马铃薯、葵花籽等优势产业期货品种上市,推广农产品期货期权和农业保险联动业务,引导农牧民和涉农涉牧企业积极参与,指导辖区期货经营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十)做好土地支持政策衔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农牧民居住、农村牧区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牧区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过渡期内每年专项安排每个脱贫旗县6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仍不能满足用地需求的,由自治区统筹解决。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城乡融合各类用地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统筹耕地保护、村镇治理、产业集聚、生态修复、公共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过渡期内对脱贫旗县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区内流转交易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

(二十一)做好人才智力支持政策衔接。延续脱贫攻坚期间各项人才智力支持政策,鼓励引导各类人才扎根基层。实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组织开展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计划等培养培训项目。有针对性地选派各类干部到脱贫地区帮助补齐短板弱项。加强贫困地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面向农牧民就业创业需求提供职业技术教育与技能培训。继续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优先满足脱贫地区对高素质教师的补充需求。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高校基层服务项目,实施好区内重点高校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探索农牧业科技推广人员“县管乡用、下沉到村”的新机制,人员工资和正常工作经费纳入旗县级财政预算,由旗县农牧部门根据区域主导产业发展要求统一下达技术服务任务,推行“农技人员包村联户”、“农技推广责任人”等科技服务模式,形成“专家—技术指导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等农技推广新机制。继续开展高素质农牧民培育项目。继续支持脱贫户“两后生”接受职业教育,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

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十二)做好领导体制衔接。健全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实行五级书记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

(二十三)做好工作体系衔接。平稳有序做好扶贫机构和职能调整优化,制定自治区扶贫办机构调整方案,指导盟市、旗县(市、区)扶贫机构职能调整优化,保持机构队伍总体稳定。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重的地方,继续保持旗县级工作机构完整、工作力量充实。健全完善衔接工作体系,将工作对象从农村牧区贫困人口拓展到所有农村牧区居民,将工作地域从部分地区农村牧区拓展到所有农村牧区,将工作内容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拓展到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坚持“五化协同、大抓基层”,持续加强脱贫嘎查村党组织建设,结合嘎查村“两委”换届选好用好乡村振兴带头人。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发展有效路径,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强化嘎查村网格化管理,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坚持“因村制宜、因村选派”原则,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重的嘎查村,继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

(二十四)做好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衔接。各地区要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举措纳入“十四五”规划,将持续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继续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扎实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等重大工程项目纳入“十四五”相关专项规划。科学编制“十四五”时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做好与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

(二十五)做好考核机制衔接。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盟市、旗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与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做好衔接,科学设置指标,改进考核方式,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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